濕陷性土包括濕陷性黃土及具有濕陷性的碎石土、砂土和其他土。濕陷性土的特點是當其未受水浸濕時,一般強度較高,壓縮性較低。但受水浸濕后,在上覆土層的自重應力或自重應力和建筑物附加應力作用下,土的結構迅速破壞,并發生顯著的附加下沉,其強度也隨著迅速降低。濕陷性土主要由濕陷性黃土組成。濕陷性黃土是指在一定壓力下受水浸濕,土結構迅速破壞,并產生顯著附加下沉的黃土。它廣泛分布于我國甘肅、寧夏、陜西和山西等黃土高原地區。其中以03馬蘭組黃土***具有代表性。
土體濕陷對工程建設具有***的危害性。地基濕陷的原因很多,如:貯水構筑物或輸水管道漏水;工業或生活用水排放不當;大氣降水滲入和積聚以及地下水位上升等。這些原因所造成的建筑物地基的濕陷變形往往是不均勻的,屬于失穩型的地基變形,一般在一兩天內就可能產生20-30厘米的變形量。這種數量大、速度快、而又不均勻的地基變形正式建筑物所難以適應的,往往會造成水塔、煙囪等高聳構筑物嚴重傾斜,房屋墻身破壞,梁、柱等稱重結構開裂,以及機器基礎傾斜等惡果。
因此,在濕陷性黃土地區進行建設,對建筑物地基需要采取處理措施,以減小或消除濕陷性黃土地基因浸水而引起的濕陷變形,保證建筑物的***與正常使用。另外,濕陷性黃土對道路工程的工程危害主要表現為遇水后的不均勻沉降,引起公路路面大面積開裂、下陷,從而引起其他次生道路病害,進一步加劇黃土地基的濕陷性,引起惡性循環。所以道路工程中的濕陷性黃土路基的施工質量直接影響整個道路的施工質量以及后期運營期養護工程。
濕陷性黃土設計措施
1)地基處理措施。常用方法有墊層、重錘夯實、強夯、土(或灰土)樁擠密和深層孔內夯擴等,可以完全或部分消除地基的濕陷性,或采用樁基礎或深基礎穿透濕陷性黃土層,使建筑物基礎坐落在密實的非濕陷性土層上,保證建筑物的***和正常使用。
2)防水措施。防止大氣降水、生產和生活用水浸入地基,其中包括場地排水、地面的防水、排水溝和管道的排水、防水等。
3)結構措施。對上部建筑進行結構處理,作用是使建筑物適應或減少不均勻沉降所造成的危害。
以上三種措施中,地基處理措施應用的比較廣泛,而且地基處理的方法也比較多,所以下面就地基處理方法進行論述。
國內常用的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方法及適用范圍
目前我國以土(或灰土)墊層、重錘表層夯實、強夯、深層孔內強夯、高壓注漿固結土(或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和樁基礎應用較多,經驗比較豐富,對于其他的處理方法則相對應用的較少。土(或灰土)墊層、固結土(或灰土)擠密樁可分別適用于處理3 m左右和10 m左右厚的濕陷性黃土層;10 m以上可采用深層孔內強夯以及樁基礎。
重錘夯實法
重錘表面夯實適用于處理飽和度不大于60%的濕陷性黃土地基。一般采用2.5 t~ 3.0 t的重錘,落距4.0 m~ 4.5 m,可以消除基底以下1.2 m~1.8 m濕陷性黃土層。在夯實層的范圍內,土的物理、力學性質顯著改善,平均干密度明顯增大,壓縮性降低,濕陷性消除,透水性減弱,承載力提高。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其濕陷起始壓力較大,當用重錘處理部分濕陷性黃土層后,可減少甚***消除黃土地基的濕陷變形。
因此在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采用重錘夯實的***性較為明顯。而強夯法處理濕陷性黃土地基,是在上述重錘夯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地基處理方法,其優點為施工簡單、效率高、工期短、對濕陷性黃土濕陷性消除的深度較大,缺點是振動和噪聲較大。強夯對濕陷性黃土濕陷性的消除效果明顯,一般可達8 m~10m。
經30多年的工程實踐證明,如樁穿透濕陷性土層,支承于可靠的持力層上,則地基受水浸濕后完***保證建筑物的***,反之會導致濕陷事故。濕陷性黃土地區樁基礎一般采用打入樁、靜壓樁、鉆孔或人工挖孔灌注樁以及沉管灌注樁等,近年來使用較多的為鉆孔(或人工挖孔)灌注樁、靜壓樁以及沉管灌注樁。與其他地區所用樁基礎不同的是,在濕陷性黃土土層中不但不能考慮樁的摩擦力,還應在樁的承載能力上減去樁的負摩擦力。正負摩擦力的大小,宜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在樁基礎施工時,特別是灌注樁成孔后,必須將孔底清理干凈,以免影響樁的端承力,造成事故。